规则制定争议41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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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委员会相关
1. 当前整体的改革方向仍然是“集权”,因为在一个松散的、“虚设”的组织里,任何“建立秩序”的行为,看起来都是“集权”。必须先有一个强大的、能干的“中央”,去搭建框架、制定规则、明确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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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绝对不能把权力授予、下放给一个“虚设”的机构,包括“委员会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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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当前的委员会,应该改为“执委会”,强化其作为“高管”的工作执行职能,并削弱其政治领导职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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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委员会应对全体大会负责。未经全体大会明确授权,委员会不得设立“最高委员”或“委员长”等扩张自身权力的职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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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定位为组织的“大脑”,负责进行决策、分配资源、人事任免、监督工作和纠正偏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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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应鼓励各工作组在未来发展为“小脑”,逐步在各自组内独立履行决策、分配资源、用人、监督和纠偏等职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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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委员的主要产生方式应为全体大会普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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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被全体大会认定为“成熟”的工作组,可以被赋权在普选前进行组内选举,提前锁定一个委员会名额(“组选委员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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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在委员会的席位分配中,通过普选产生的委员(“普选委员”)应占多数名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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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“组选委员”应实行定期轮换制;“普选委员”的合法轮换应仅在委员会换届时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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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如果组选委员可轮换,“组选委员”的轮换周期应定为三个月,轮换人选由其所在组内部投票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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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对于尚未“成熟”的工作组,委员会应指定该组的负责人作为“列席代表”加入委员会群,旁听委员会会议,但无表决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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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 委员会应为每个工作组指派一名“普选委员”作为“驻场代表”,负责对该组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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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 委员会应有权设立直属小组(如财务组、外联组),作为执行具体任务的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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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 委员会的直属小组(关键职能小组除外)在发展完善后,应积极转交给其他工作组管辖,或者独立成为一个工作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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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 为防止组织分裂,任何工作组(无论多成熟)均不得组建自己独立的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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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 应鼓励成熟的“项目”组建独立的委员会,注册线下实体,并与本组织建立“老东家/股东”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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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委员会选举相关
18. 下一届委员的选举名额,仍然是5人最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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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. 下一届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应全部通过全体大会普选产生(即暂时不实行“组选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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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. 每届委员会的任期应较长,比如1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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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. 原则上,所有组织正式成员均有资格成为委员会候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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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. 不推荐个人精力有限,或已经忙碌于组织事务的成员参选委员,委员若未完成任期内的承诺工作即辞职,应被视为一种失职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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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. 不应该投票给明确表示不参选的社员,无论其主观意愿是否与其表述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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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. 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大会,向全体成员进行述职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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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. 委员选举应当自由选举,而不是只能投给宣布参选的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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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. 委员会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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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. 在选举中,每位成员应持有多票(例如5票),而不是仅限1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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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. 选举应采用秘密投票制:成员将选票交给计票人,计票人在投票结束前不得泄露任何投票情况,在投票结束后也不可泄露投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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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. 若选举出现平票,应针对平票的候选人立即进行第二轮选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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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. 候选人必须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演讲(或至少提供书面讲稿),内容应包括自我介绍、对组织的规划展望以及任期内的政治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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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. 现有的委员弹劾程序应在原有规则基础上进行优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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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. 委员席位出现空缺时,补选应在“大排档圆桌”会议上进行,无需召开全体大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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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全体大会相关
33. 全体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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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. 委员会必须无条件执行全体大会通过的所有动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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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. 全体大会指的是会议的级别,只要到达法定参会人数,参会人无异议且议题和全组织相关,就是全体大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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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. 提交至全体大会的动议,必须在会前一定时间提交,并获得规定人数的附议,不得在会议现场临时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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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. 特定会议应固定为“全体大会”级别,包括:年度选举会议、季度述职会议以及委员弹劾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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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. 委员会和被全体大会授权的工作组,均有权召集全体大会。召集时必须提前预告,并私下通知到所有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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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. 独立个人无权召集全体大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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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. 全体大会的动议必须在达到法定出席人数比例后才能生效,以保证决策的共识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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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. “法定出席人数比例”规则,应在未来适时启用,当时不适合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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